驾考细则

关于考驾照的一些基本常识…

[TOC]

1 申请年龄

从高到低 26 24 21 20 18

  • 申请 大型客车

    26到50周岁

  • 申请 牵引车

    24到50周岁

  • 申请 中型客车

    21到50周岁

  • 申请 城市公交车 大型货车 无轨电车或有轨电车

    20到50周岁

  •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 普通三轮摩托车 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电动车?)

    18到60周岁

  • 申请 小型汽车 小型自动挡汽车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

    18到70周岁(C1和C2本)

2 考试内容

科目一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90及格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道路通行 交通信号
  •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
  • 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

科目二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80合格

  • 起步 曲线行驶 直角转弯
  • 侧方停车 坡道顶端停车 倒车入库

科目三 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90合格

  • 上车准备
  • 起步 直线行驶 加速档位操作
  • 变更车道 靠边停车
  • 直行通行路口 路口左转弯 路口右转弯
  • 通过人行横道 通过学校区域 通过公共汽车站
  • 夜间行驶

科目四(科三俗称) 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 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
  • 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的安全驾驶知识
  • 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式
  • 交通事故的处置方式

3 考试规定

  1. 按照科目一,二,三,四顺序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才可以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2. 科目一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3.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为三年,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剩余科目的考试。未在有效期完成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4.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合格后才可以参加科目四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安全文件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有效

4 约考规定

  1. 预约每个科目考试一次,不合格可以补考一次,不加价补考或考试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需要重新预约,科目二科目三应当在十日后预约
  2. 驾驶技能准考证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节能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5次,第五次不合格的,已合格科目成绩作废
  3. 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申请取消预约,未参加预约考试的该次考试不合格。

5 合格标准

  1. 科目一满分100分 90分合格
  2. 科目二满分100分 大型客车,牵引车 中型客车 城市公交车 大型货车90分合格 其他准驾车型80分合格
  3. 科目三 科目四分别100分 都是90分合格

1 驾驶证和行驶证

驾驶证

  1. 按照驾驶证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2. 驾驶机动车时,随身携带。

  3. 驾驶证丢失损毁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行驶证

  1.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保险标志
  2. 行驶证丢失损毁向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2 机动车登记管理

  1.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2.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3.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
  4. 下列情况需要申请变更登记
    1. 更改车身颜色
    2. 更改车身或车架
    3. 更换发动机
    4. 更换整车
    5. 营运与非营运
    6. 所有迁入迁出相关区域
  5. 达到报废的车辆
    1. 公安机关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登记人办理注销登记
    2. 机动车所有人在报废期满前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
    3. 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机动车的登记证书 号牌 行驶证交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进行注销
    4. 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作废机动车登记证 号牌 行驶证
  6. 机动车丢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并交回机动车登记证

3 驾驶证准驾车型

驾驶证 准驾车型

四种

大型客车A1 –> A B C1~C4 M

牵引车A2 –> A2 B C1~C4 M

两种

城市公交车A3 –> A3 C1~C4

中型客车B1 –> B1 C1~C4

大型货车B2 –> B2 C1~C4

一种

小型汽车C1 –> C1~C4

小型自动挡汽车C2 –> C2

低速载货汽车C3 –> C3 C4

三轮汽车C4 –> C4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C5 –>C5

普通三轮摩托车D –> D E F

普通二轮摩托车E –> E F

轻便摩托车F –> F

轮式自行机械车M –> M

无轨电车N –> N

有轨电车P –> P

4 实习期

  1. 考试通过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2. 实习期内驾驶基底层,在车后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3. 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和危险物品机动车,牵引车
  4. 实习期内上高速,应当有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5. 增加准驾车型的实习期,驾驶原准驾的机动车不受上述限制
  6. 新取得A和B级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法律法规等知识考试,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5 驾驶证审验

  1.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2. A和B级驾驶证,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没有记分记录的,免除审验
  3.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接受审验
  4. 60周岁以上,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审验时应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5. 异地从事营运机动车,在营运第车辆管理所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第参加审验
  6. 因故无法提交身体证明的,可以申请延期办理,延期期限最初不得超过三年,延期期间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

6 驾驶证更换

  1. 驾驶证损毁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更换
  2. 驾驶证有效期满九十日内申请更换
  3. 驾驶人迁入迁出应当申请更换
  4. 驾驶人在外地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更换
  5. 驾驶证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为满12分,换发十年有效证,十年到期更换长期有效驾驶证

7 驾驶证注销

  1. 驾驶人死亡
  2. 日出注销申请
  3. 丧失民事行为,监护人提出申请 注销
  4. 身体条件不允许
  5. 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6. 吸毒
  7. 驾驶证失效一年以上
  8. 60岁以上一个记分周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9. 残疾人三个记分周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10. 60岁的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驾驶证
  11. 70岁以上的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 轮式自行车
  12. 机动车驾驶证已吊销或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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